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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醫療政策落地: 需依托實體機構 拒絕網絡首診

        責任編輯:zsheng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9-14 09:36:21 本文摘自:健康

        9月11日,海南省衛計委轉發了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三個文件”包括《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規范(試行)》。

        業內矚目已久的“互聯網醫療政策”終于落地。

        通知稱,三個文件的頒布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

        今年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文件),稱要健全“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體系,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支撐體系,對互聯網醫療如何開展、“互聯網+”藥品供應如何保障均提出了相關建議。

        比如,文件稱“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促進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對此給出了回應,其中規定醫生在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可以為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處方必須由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此前曾撰文認為,該規定重新打開了放開處方藥網上銷售的政策窗口,有望解決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痼疾。

        此外,該辦法對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和準入規則、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執業規則、監督管理均做出了詳細規定。

        包括,只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才有資格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診療中開展“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生不能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與《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相配套的是《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此前,丁香園公關總監陳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醫院平臺,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依托于醫院及其所轄醫生和醫療資源的自持模式;一種是主要負責建立平臺,患者在平臺掛出求診訂單,注冊醫生可以像網約車搶單一樣,接單看病。前者類似于自辦車隊的神州專車模式,而后者則接近于共享形態的優步模式。

        然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給出了自己關于互聯網醫院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并以附錄形式制定了“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類似于《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也對醫院準入、執業規則、監督管理做出了相關規定,二者不乏相同之處。

        針對公眾頗為關注的醫療糾紛處理問題,該辦法規定,“患者與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向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提出處理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償法律責任”。

        除了上述兩份關于互聯網醫療的管理辦法,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還發布了《遠程醫療服務規范(試行)》,通過確立遠程醫療所含情形、所需條件、服務流程和有關要求,以及監督管理要求等,詳細制定了遠程醫療的服務規范。

        在遠程醫療服務流程上,該規范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病情和意愿組織遠程醫療服務,并征得患者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病情的,應當征得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據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醫療發展報告(2016)》顯示,2014年中國互聯網醫療市場規模達114億元,2015年市場規模已達157.3億元,增長率為37.98%。

        面對如此龐大的新興互聯網醫療市場規模,上述三份文件對互聯網醫療市場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尚需時間檢驗。

        關鍵字:網絡落地政策互聯網

        本文摘自: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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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醫療政策落地: 需依托實體機構 拒絕網絡首診

        責任編輯:zsheng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9-14 09:36:21 本文摘自:健康

        9月11日,海南省衛計委轉發了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三個文件”包括《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規范(試行)》。

        業內矚目已久的“互聯網醫療政策”終于落地。

        通知稱,三個文件的頒布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

        今年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文件),稱要健全“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體系,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支撐體系,對互聯網醫療如何開展、“互聯網+”藥品供應如何保障均提出了相關建議。

        比如,文件稱“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促進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對此給出了回應,其中規定醫生在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可以為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處方必須由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此前曾撰文認為,該規定重新打開了放開處方藥網上銷售的政策窗口,有望解決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痼疾。

        此外,該辦法對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和準入規則、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執業規則、監督管理均做出了詳細規定。

        包括,只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才有資格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診療中開展“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生不能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與《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相配套的是《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此前,丁香園公關總監陳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醫院平臺,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依托于醫院及其所轄醫生和醫療資源的自持模式;一種是主要負責建立平臺,患者在平臺掛出求診訂單,注冊醫生可以像網約車搶單一樣,接單看病。前者類似于自辦車隊的神州專車模式,而后者則接近于共享形態的優步模式。

        然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給出了自己關于互聯網醫院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并以附錄形式制定了“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類似于《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也對醫院準入、執業規則、監督管理做出了相關規定,二者不乏相同之處。

        針對公眾頗為關注的醫療糾紛處理問題,該辦法規定,“患者與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向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提出處理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償法律責任”。

        除了上述兩份關于互聯網醫療的管理辦法,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還發布了《遠程醫療服務規范(試行)》,通過確立遠程醫療所含情形、所需條件、服務流程和有關要求,以及監督管理要求等,詳細制定了遠程醫療的服務規范。

        在遠程醫療服務流程上,該規范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病情和意愿組織遠程醫療服務,并征得患者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病情的,應當征得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據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醫療發展報告(2016)》顯示,2014年中國互聯網醫療市場規模達114億元,2015年市場規模已達157.3億元,增長率為37.98%。

        面對如此龐大的新興互聯網醫療市場規模,上述三份文件對互聯網醫療市場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尚需時間檢驗。

        關鍵字:網絡落地政策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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